(2017)赣118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雪梅与董志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梅,董志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81民初170号原告:陈雪梅,女,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董志华,男,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陈雪梅与被告董志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志华归还原告陈雪梅在浙江兰溪佳而美纺织有限公司入股分红款人民币63,5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5月20日,原告入股浙江兰溪佳而美纺织有限公司11万元,挂在董志华名下,一直都参与分红。2014年和2016年的分红款由董志伟(董志华弟弟)转给原告。原告与被告董志华因其他债务发生纠纷,故被告将原告的分红款63,580元扣下。被告要求原告放弃之前案件中的利息,才同意将该分红款还给原告。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意见,被告也一直未将该分红款还给原告,故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款。被告董志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另案起诉其10万元借款一事不属实,若原告撤回该10万借款案件,则马上返还被其扣留的分红款63,580元。本院认为,被告董志华承认原告陈雪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陈雪梅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以原告另案主张的事实不属实为由,扣留原告应分得的63,580元分红款。本院认为,双方关于10万元借款纠纷已诉至法院,若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实,可在另案中提出,双方对于10万元借款的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被告以该理由扣留原告的分红款无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无合法根据扣留原告的分红款,并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被告应将该笔63,580元不当得利款返还给原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陈雪梅不当得利款63,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董志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佳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