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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栗计锁与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计锁,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6民初491号原告:栗计锁,男,汉族。被告: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张凡同村东。法定代表人:黄景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智慧(张紫琰),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栗计锁诉被告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铸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春彦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计锁、被告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智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我喷漆费55032.13元,有欠条两张在案证明,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喷漆费55032.1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宏达铸造公司对原告所诉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欠条认可。对原告所诉的利息不认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对原告所诉及原告所提供的欠条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栗计锁喷漆费55032.13元及利息(利息以55032.1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春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