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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向以召与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以召,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4行初80号原告向以召,男,生于1968年5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向中海(特别授权),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44517822911。法定代表人,李建才。委托代理人张启光(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以召诉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以召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以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以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以召负担。审 判 长  蔡 文审 判 员  周 静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旷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