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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猛与白洪伟、付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白洪伟,付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82民初1033号 原告:张猛,男。 被告:白洪伟,男。 被告:付华,男。 原告张猛与被告白洪伟、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白洪伟银行存款7564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白洪伟75640元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776元,由原告张猛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 中 德  二O一七 年 四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