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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克义与黄岗,宋知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义,谭清明,黄岗,宋知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832号原告:李克义,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谭清明,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黄岗,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宋知容,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克义与被告谭清明、黄岗、宋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李克义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