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克义与黄岗,宋知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义,谭清明,黄岗,宋知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832号原告:李克义,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谭清明,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黄岗,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宋知容,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克义与被告谭清明、黄岗、宋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李克义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