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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杨慧与欧阳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欧阳建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546号原告:杨慧,女,住天柱县。被告:欧阳建美,女,住天柱县。原告杨慧诉被告欧阳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杨慧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慧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将借款打至法院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杨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慧负担。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印戳)书记员蒲慧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