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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96镇江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孙丽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孙丽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宝塔路32号二层北。法定代表人:陈焕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华。住江苏省金坛市。上诉人镇江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镇江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江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镇江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建平审 判 员  朱云云助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