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632号原告杜某,女,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张某,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