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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兴贵与李文才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兴贵,李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文兴贵,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李文才,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文兴贵与李文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文才的银行存款7012.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