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兴贵与李文才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兴贵,李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文兴贵,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李文才,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文兴贵与李文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文才的银行存款7012.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