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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一彩诉李二波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彩,李二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964号原告:李一彩,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被告:李二波,男,汉族。原告李一彩诉被告李二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一彩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一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一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一彩负担。审判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彩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