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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费秉恒与费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费秉恒,男,1935年3月24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费燕,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暂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费秉恒与被执行人费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760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