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汉族,半文盲,农民,住睢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睢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27日被睢县人民法院院监视居住。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文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被告人牛某和罗某(另案处理)夫妇带领米某等29人在郑州工业大学师生周转楼工地打工,完工后罗某、牛某没有给米某等工人工资。米某等11人到睢县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3月2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牛某共同支付米某等11人劳动报酬31329元。罗某、牛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米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9月4日睢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仍未履行。2014年12月4日睢县人民法院下发财产报告令,被告人牛某拒不报告自己的财产。2016年6月14日,睢县法人民院宣布拘留牛某15天罚款20000元,但未执行。同年12月5日,睢县人民法院对其拘留15日,同时因其行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而将此案移送睢县公安局。睢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1日将其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和24日在本院监督下,由其公公罗某2代为清偿全部债务9万余元,其中包含米某等11人劳动报酬3132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牛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本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米某等人的申请执行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民一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法执字第349号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及其送达证、财产报告令、收到条;被害人王某、赵某2的陈述;证人赵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对睢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人牛某被刑事拘留期间,由被告人牛某的公公罗某2代为清偿包含米某等11人劳动报酬31329元在内的全部债务9万余元,且被告人牛某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中勇审 判 员 路丽梅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