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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与五河县乾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五河县乾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487号原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473273001(1/6)。法定代表人:骆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侍陶,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乾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武桥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善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乾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河县乾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审 判 员  张淑婷人民陪审员  傅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