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辖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姚剑、邬能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剑,邬能华,戴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辖终2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姚剑,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邬能华,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张青龙、帅波,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戴红伟,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姚剑因与被上诉人邬能华、戴红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76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剑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约定若发生争议由贵阳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本案应由贵阳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双方曾约定本案发生纠纷由贵阳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应适用普通管辖,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一审被告之一姚剑住所地位于贵阳市××区,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智审判员 石 勇审判员 隋凤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