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292号原告:厦门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509585XB),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竹山路588号天泽苑08幢103室。代表人:陈仙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林、张连中,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4557470B),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80弄2号5层A-1室。法定代表人:张黎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王育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原告厦门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旅公司)诉被告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誉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驰誉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法院,而被告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宝石园20号楼21层,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亦同意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驰誉公司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被告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自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