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季聪娟、娄满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聪娟,娄满娣,许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聪娟,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娄满娣,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许淼,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7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900000元,执行费11400元,诉讼费6400元,共计917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娄满娣、许淼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178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聚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杭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