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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和保与江西省人民医院、南昌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和保,江西省人民医院,南昌市第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东民初字第378号原告:谢和保,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莲,女,1965年3月9日生,汉族,系原告妻子,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1:江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南昌市爱国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49100589—2。法定代表人:李秋根,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安,系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2:南昌市第五医院,住所地:南昌市井冈山大道239号,组织机构代码:49117013—4。法定代表人:赵绍珍,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3年7月7日原告谢和保因腹部胀痛,加重3天入被告南昌市第五医院门诊就诊,同年7月9日入被告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日在全麻下行嵌顿疝松解+肠切除肠吻合+疝环口缝扎术,现原告认为两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20万元;2、本案鉴定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经司法鉴定,被告江西省人民医院承担极轻微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西省人民医院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谢和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费用人民币79000元。二、被告南昌市第五医院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谢和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费用人民币1万元。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原告不得再就本案涉及的纠纷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被告江西省人民医院、南昌市第五医院主张权利。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缓交2150元),由原告承担215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群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人民陪审员  徐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