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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志强、张瑞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志强,张瑞英,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志强,张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政法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荣主任。被执行人陈志强,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荥阳市金寨回族乡政府职工,住荥阳市高村乡高村五组。被执行人张瑞英,女,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人口征决字(2015)第001004号征收决定书中社会抚养费119475元及滞纳金。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恒审判员  张万青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锦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