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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望江东路。被执行人:徐常青,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被执行人: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1167777.78元、诉讼费12827元、执行费14077元,合计1194681.78元及利息(以本金1167777.7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194681.78元及利息(以本金1167777.7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