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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令福与孟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令福,孟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411号原告:郭令福,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住蛟河市河南街道。被告:孟令军,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住蛟河市林业大厦。原告郭令福与被告孟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9日由审判员林程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令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令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令福诉称:2015年5月22日,孟令军从郭令福处借款本金3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逾期,孟令军未履行还款义务,现郭令福提起诉讼,要求孟令军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2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孟令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当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的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孟令军从郭令福处借款本金3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逾期,孟令军未履行还款义务,现郭令福提起诉讼,要求孟令军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2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1份。本院认为:孟令军为郭令福出具借据的行为,能够证明该借款行为真实存在,且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孟令军应偿还郭令福到期借款本金3万元,并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令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令福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郭令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孟令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