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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跃杰、曲清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杰,曲清军,王艳朵,闫瑞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5741号申请人:刘跃杰,又名刘耀杰,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生,住鲁山县。被申请人:曲清军,又名曲军,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生,住鲁山县。被申请人:王艳朵,女,汉族,1981年4月4日生,住鲁山县,系曲清军之妻。被申请人:闫瑞欣,男,汉族,1979年1月1日生,住鲁山县。申请人刘跃杰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被申请人曲清军、王艳朵、闫瑞欣名下的存款并将其中的1000元予以保全,且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跃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曲清军、王艳朵、闫瑞欣名下的个人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铁晓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