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老美与龙老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老美,龙老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民终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老美,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苗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志新,花垣县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老三,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苗族。上诉人张老美与被上诉人龙老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老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志新、被上诉人龙老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老美上诉请求: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在一审中,上诉人张老美认为聋哑人龙老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语言表达,无法进行民事活动,是然只列龙老和的监护人龙老三作被告提起起诉;二、一审法院认定对上诉人张老美实施侵害的龙老和(聋哑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要监护,由谁监护等事实,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是错误的;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5、13不予认可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一审审理中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和证据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龙老三答辩称:龙老何和我分户住已经30余年了,人是龙老何打的,所以不管我的事。上诉人要我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我也没有钱赔偿。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25.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6年7月24日12时许,原告张老美回到石花村一组的路上遇见邻居龙老和,龙老和怀疑原告偷自己的柴火,用石头扔打张老美,然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龙老和用手中的三角锄将原告打伤,打伤后原告于当天前往花垣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7月25日至8月2日在民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被打伤当时就向民乐派出所报了案,且委托湘西州双雄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湘西州双雄司鉴字[2016]临鉴字第101号鉴定意见为:张老美因外力作用致面部、胸部软组织挫伤(含左下唇裂伤),损伤鉴定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花垣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10日做出了花公(民)决字[2016]第05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龙老和行政拘留三日。又查明,2014年3月18日,原告张老美和龙老和在花垣县两河乡石花村龙老仙家的田里发生肢体冲突,经花垣县公安局民乐派出所调解原告和龙老和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是由被告龙老三代龙老和签的字。另查明,庭审前法官释明原告是否需要追加被告人龙老和及变更诉讼请求,如需要追加当事人和变更诉讼请求该院将另行指定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原告明确表示不需要追加当事人和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开庭审理。再查明,龙老和系聋哑人,被告龙老三系龙老和胞弟,龙老三和龙老和已经分家分户三十年有余。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侵害原告的系案外人龙老和,并非被告龙老三。庭审中原告诉称龙老和系聋哑人,龙老三系龙老和的监护人应当对龙老和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护制度的类型有未成年人监护、老年人监护及精神病人监护三种。本案中,对原告张老美实施侵害的张老和(聋哑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要监护、由谁监护等事实原告未向该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该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龙老三赔偿经济损失8625.5元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老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老美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纠纷,侵害人系案外人龙老和,龙老和虽为聋哑人,但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要监护、由谁监护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开庭前已征徇上诉人张老美意见是否需要追加龙老和为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上诉人张老美明确表示不需要追加当事人和变更诉讼请求。故一审判决上诉人张老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上诉人张老美认为一审案件承办人因其他事与上诉人有不同意见,应主动回避而没有回避系程序违法。经审查,案件承办人不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上诉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也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老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向才文审判员 张安成审判员 田竺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艺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