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俊卿与张奎、李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卿,张奎,李树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240号原告:谢俊卿,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张奎,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李树梅,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谢俊卿与被告张奎、李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俊卿、被告张奎、李树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俊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0日,被告张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2016年2月7日(腊月三十),被告以还他人债务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10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奎辩称,我与被告合伙当钱,挣了1060000元,我应分270000元,到现在没有分,都在原告手里。两个条是当钱之间过的账,钱都在原告手里,但是钱怎么着了闹不清。被告李树梅辩称,不清楚这些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奎于2015年、2016年分两次借原告款1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奎所写借条两张分别载明:“今欠谢俊卿现金伍万元50000元,南位井张奎,2015、1、20号”、“借条,今借谢俊卿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张奎,2016、2、7号”。被告张奎对上述两张借条无异议。被告张奎与被告李树梅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奎辩称原告所诉100000元是与原告合伙赌博的头钱,是被告应该支的,并向本院提供了自己记录的账本。原告对该账本质证意见为:不知道怎么回事,没和被告张奎一起玩过钱。本院认为,被告张奎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树梅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张奎所借原告100000元系被告张奎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张奎向原告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奎提供的账本,系自己书写,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奎现无证据证实所欠原告100000元是涉赌款项,故被告张奎主张该款系与原告一起赌博的钱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奎、李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谢俊卿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俊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张奎、李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