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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古晓红与刘彦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晓红,刘彦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641号原告古晓红,住明水县。被告刘彦庆,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晓红与被告刘彦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晓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古晓红负担。审判员  崔立中二〇一七��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