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玉堂与郭广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堂,郭广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93号原告:李玉堂,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郭广全,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原告李玉堂与被告郭广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李玉堂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玉堂承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