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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玉堂与郭广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堂,郭广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93号原告:李玉堂,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郭广全,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原告李玉堂与被告郭广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李玉堂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玉堂承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