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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钟昌国、何珺等与余庆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昌国,何珺,余庆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810号原告:钟昌国,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何珺,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余庆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乌江北路87号。法定代表人:贺志庆,总经理。原告钟昌国、何珺与被告余庆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钟昌国、何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昌国、何珺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昌国、何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昌国、何珺负担。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