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6刑初4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6年11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靳某1(已判决)将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南段某饭馆内西北角的房屋转租给马某(已判决),马某等人利用该场所先后放置5台大亨机、2台怒海争锋赌博机开设赌场,2014年4月,李某(已判决)以1台捕鱼机主机和2台翻牌机入股,马某某以1台捕鱼机外壳入股,三人商定所得利润平分,2014年5月19日,该场所被查处时有赌博机10台,其中捕鱼机操作基本单元为6个。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某上网追逃。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吉林市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至2016年11月17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马某、李某供述,证人靳某1、姬某、靳某2证言,在逃人员登记表、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临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吉林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安阳市公安局安公赌检字[2014]第0001号赌博机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本院(2014)龙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为惩罚开设赌场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邢黎静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