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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欧阳荣华与查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荣华,查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761号原告:欧阳荣华,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查永清,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欧阳荣华与被告查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荣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荣华负担。审判员  周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