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欧阳荣华与查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荣华,查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761号原告:欧阳荣华,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查永清,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欧阳荣华与被告查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荣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荣华负担。审判员 周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