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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07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新娜与赵新和、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娜,赵新和,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0754-1号申请执行人胡新娜,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新和,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XX,女,1967年9月8日出生,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新娜与被执行人赵新和、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济执字第7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新和位于济源市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赵新和、李XX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新和、李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新和所有的位于济源市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