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07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新娜与赵新和、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娜,赵新和,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0754-1号申请执行人胡新娜,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新和,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XX,女,1967年9月8日出生,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新娜与被执行人赵新和、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济执字第7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新和位于济源市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赵新和、李XX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新和、李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新和所有的位于济源市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