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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6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江达尖、郑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达尖,郑吴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民初56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72753845U,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檀山路8号。负责人:孙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祥、李正云,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达尖,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被告:郑吴芬,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江达尖、郑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云、被告江达尖、郑吴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23453.17元,利息7235.63元(截止2017年2月5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其至还清借款本息止),合计330688.8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江达尖向原告递交贷款申请表,要求贷款500000元,经原告审核,同意发放贷款500000元,该额度为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限为60个月,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贷款期限为36个月;双方约定被告江达尖应按月偿还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13日,如逾期还款,视为被告违约,原告可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被告郑吴芬在该申请表上签字。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在500000元额度内于2015年4月3日、7月12日、9月14日、10月15日、11月14日分别向被告江达尖发放了贷款500000元、20000元、36000元、13000元、14000元。由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均无结果。由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要求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2、关于被告江达尖500000元生意红(三证一贷)的批复、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3、个贷逾期明细表、对账单、历史交易明细。被告江达尖、郑吴芬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能依约归还,构成违约,应当依约向原告归还全部所欠的借款本息。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达尖、郑吴芬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330688.80元(截止2017年2月5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3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550元,由被告江达尖、郑吴芬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被告江达尖、郑吴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审判员  陈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昕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