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刘某、冯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刘某,冯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2刑初25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尹家沟煤业有限公司职工。诉讼代理人赵建军,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辩护人卫旭东,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某。自诉人贾某以被告人刘某、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开庭审理后,自诉人贾某与被告人刘某、冯某经过充分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诉人贾某放弃对被告人刘某、冯某故意伤害刑事责任的指控。二、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六千元整(已支付)。三、被告人冯某一次性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六千元整(已支付)。四、其它问题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传乐人民陪审员 宋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