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陆振勇与赖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振勇,赖水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156号原告:陆振勇,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通,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水根,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陆振勇诉被告赖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木材款10018.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确认诉请第一项的金额存在笔误,应为10018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从2016年6月开始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桉树木材并送至被告位于乐从的加工厂。2016年7月22日,原告再次送木材给被告,过磅后共计10018.8元。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结账。2016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还款计划,承诺于2016年8月30日付款。后原告经多次催收,均无果。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桉树木材后,被告于2016年8月23日出具一份书面材料,确认欠原告2016年7月的木材款10018元,并承诺于2016年8月30日前归还。但期限已届,被告并无履行其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018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赖水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振勇支付货款100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4元(原告陆振勇已预交),由被告赖水根负担。审判决。审判员 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