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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柏宇与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柏宇,陈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柏宇,男,生于1984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军,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萍,女,生于1982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上诉人陈柏宇因与被上诉人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1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柏宇以与被上诉人陈萍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8日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陈柏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柏宇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成审判员 张登贵审判员 陈 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佼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