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雅琴与吉安市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647号原告:胡雅琴,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飞、彭珍萍,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9761407H。法定代表人:罗邦平,董事长。第三人:江西八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路22号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GH0T8K。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雅琴与被告吉安市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八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雅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