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与赵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5393号原告: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法定代表人:周长河,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发。原告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赵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连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紫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