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饶阔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饶阔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65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饶阔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号。经营者:孙国娟,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饶阔食品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月4日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