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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占彬与孔令文、李社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彬,孔令文,李社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0号之一原告高占彬,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孔令文,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委托代理人侯书平,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李社民,男,汉族,48岁,现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占彬诉被告孔令文、李社民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李社民长期不在西杜村居住,另外原告又提供李社民其他的居住地址,但前往送达法律文书时李社民也不在此地址居住。本院认为,原告诉讼的当事人情况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占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思亮人民陪审员  唐立芳人民陪审员  路飞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华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