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与翟定梅、谢合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翟定梅,谢合平,胡兆华,杜琼,张敏,罗卫华,习长江,郭翔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5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8262456-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1号。负责人:周勇,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翟定梅。被告:谢合平。被告:胡兆华。被告:杜琼。被告:张敏。被告:罗卫华。被告:习长江。被告:郭翔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与被告翟定梅、谢合平、胡兆华、杜琼、张敏、罗卫华、习长江、郭翔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卫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瞿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