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小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林,陈小红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212号自诉人陈树林,男,1951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人陈小红,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住沁阳市。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自诉人陈树林以被告人陈小红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陈树林、被告人陈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陈树林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陈小红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1日作出(2006)沁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小红未履行义务。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但是被告人陈小红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被告人陈小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陈小红的刑事责任。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6年8月14作出(2006)沁执字第308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陈小红拘留15日,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沁执字第308拘留决定书,决定对陈小红拘留15日。对被告人陈小红采取两次拘留措施后,被告陈小红人仍不履行。本院查询到陈小红在农行开户且存在大额交易记录。2、2017年4月8日,自诉人陈树林以被告人陈小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8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陈树林提出刑事自诉。3、到案后,被告人陈小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诉讼中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控告书、沁阳市公安局的答复、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2006)沁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2007)沁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回证、执行笔录、措施审批表、拘留决定书、死亡证明、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陈树林诉被告人陈小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陈小红拒不执行支付自诉人医疗费用,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陈小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小红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陈小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