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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1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金波、杜生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波,杜生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480-1号申请人:金波,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杜生菊,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金波与被申请人杜生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14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杜生菊名下所有的津南区XX室房屋。现因双方之间纠纷已经解决,申请人金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生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