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勇,周熠与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勇,周熠,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123号原告:曾勇,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周熠,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达荣,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合川中学瑞山西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902437X8。法定代表人:潘亚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曾勇、周熠与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曾勇、周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勇、周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