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秀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秀菊,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秀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秀菊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秀菊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洪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