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7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文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文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402号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杜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思凯,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王文军,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4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人民币1,806元(按佣金总额的万分之五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佣金付清之日,暂计至具状日);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6年3月30日,原告作为居间人促成被告人王文军(作为买方)与案外人徐小燕(作为卖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王文军购买徐小燕位于深圳市××房产。同日,被告王文军向原告出具一份《居间服务费用支付承诺书(买方)》,该买方承诺书第1条主要内容如下:居间服务费为人民币42,000元整。第2条主要内容如下:居间服务费应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支付,延期支付居间服务费的,应按居间服务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经纪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拒绝支付居间服务费的,经纪方有权拒绝办理买卖交易手续。第3条主要内容如下:如买卖双方某一方违约导致无法完成交易,任何一方无权要求经纪方退还已交付的居间服务费,如尚未缴付居间服务费的,仍需支付,买卖双方需连带向经纪方支付。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同日,案外人徐小燕向被告王文军出具一份定金收条,内容为本人徐小燕系新银座C栋1702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今日收到购买方王文军购房定金10,000元整。2016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付佣催促款》,通知被告在收到催促函后七日内交付佣金人民币42,000元,否则将按约定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2016年5月31日,邮件退回未妥投。至本案提起诉讼,涉案房产没有实际交易成功。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居间服务费用支付承诺书(买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房产买卖合同》及承诺书约定的提供居间服务义务,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用。根据承诺书中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4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2016年3月3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4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3月3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应 连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立(兼)书 记 员 温 燕 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