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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宝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济南米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宝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济南米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657号原告:济南宝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绍新,总经理。被告:济南米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原告济南宝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米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济南宝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宝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宝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原告济南宝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