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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苗广亮与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广亮,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243号原告苗广亮,男,1983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周磊,男,1995年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广亮与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4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蔡公庄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因原告苗广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苗广亮负担。审判员  郭维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学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