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陵区老聂食品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擎天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陵区老聂食品店,深圳市擎天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武陵区老聂食品店,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常乐社区。经营者:聂跃胜。被执行人:深圳市擎天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名先,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武陵区老聂食品店与深圳市擎天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深圳市擎天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直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武陵区老聂食品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深圳市擎天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俊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