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81刑初9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腾冲市看守所。辩护人余斌,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生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余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当日,民警到腾冲市五合乡整顶村委会芹菜塘小组4号将其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将其藏匿枪支的地点告诉民警,民警查获自制枪支一支。经鉴定,该枪支符合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标准,能正常发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予判处拘役四个月的刑罚。上述事实有:1、物证及物证照片;2、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保)公(司)鉴(痕)字〔2016〕220号枪支性能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现场检测报告书;5、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检查、搜查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藏匿枪支的地点,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偏高,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查获的自制枪支1支,应当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二、查获的自制枪支1支,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寸待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伯自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