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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素英、王耀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素英,王耀阳,应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218号申请执行人徐素英,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耀阳,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应菲,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徐素英与被告王耀阳、应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素英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徐素英已于2017年1月18日依据(2016)浙0783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浙0783执782号。本案系重复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素英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吕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