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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冰与吴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冰,吴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080号原告原冰,女,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吴志刚,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工岭县。原告原冰与被告吴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凯凯—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