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冰与吴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冰,吴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080号原告原冰,女,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吴志刚,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工岭县。原告原冰与被告吴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凯凯—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