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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柯金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金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金仑,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春县。2001年4月17日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9月9日被抓),同年10月1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金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金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柯金仑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隔后井西巷3-5号店铺内摆放两张自动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同年9月9日,公安民警在该店铺内当场查获侯某、陈某、郭某、王某、赖达志、邓某、邱某、冯某等参赌人员,并于案发当日电话通知被告人柯金仑到店铺接受调查。次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柯金仑扣押麻将机二张及现金11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柯金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01)永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冯某、郭某、邓某、陈某、邱某、赖达志、侯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柯金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柯金仑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柯金仑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金仑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金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麻将机二张,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三、扣押的赃款113元,系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熊  盛  贺人民陪审员 张  林  炎人民陪审员 郭  静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小燕(代)附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